刘某借用账户违规交易案

发布时间:2023-12-05

       线索起因
       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,刘某某、丁某账户在铜、白银、铝、锌、螺纹钢等多个期货期权品种上与某自然人账户进行相互交易,刘某某、丁某账户盈利,某自然人账户亏损。

       立案调查
       经上期所调查,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,刘某借用刘某某、丁某某的账户在铜、白银、铝、锌、螺纹钢期货品种多个合约上与某自然人授权账户进行相互交易。事后,刘某已归还全部违规所得。

       相关处罚
      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“盗取、骗取或者借用他人交易编码,实施违规行为”和“按照事先约定或者安排的时间、价格或者方式进行相互交易,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、转移资金、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”的情节。刘某某和丁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构成“出借或者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,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使用实施违规行为的”的情节。
       依据《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》的规定,给予刘某公开谴责处分;给予刘某某和丁某警告处分,并要求其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,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。责令改正,给予刘某某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,给予丁某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处分。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


       案例启示
      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用账户相互交易谋利案件。这起案件的启示如下:
       法律法规方面,出借和借用账户是违法违规行为。(1)交易所规则:根据《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关于交易编码的规定。(2)期货法规:《期货和衍生品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。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,应当持有证明
身份的合法证件,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,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。
       合规工作方面,交易所对通过相互交易谋利行为加大监控力度,目前已经查处了一些案件。按照相关工作部署,各会员单位需对高风险客户借用账户的情况进行逐一核查。建议各会员单位对客户账户相关情况保持高强度的识别力度,符合账户实控关系的要如实申报,交易所将不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抽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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